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0)皖04破终1号
上诉人博耳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耳公司)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20)皖042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博耳公司以在其单位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发现淮南金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公司)负债数额累计巨大,众多债权人至今无法实现合法的债权,金辉公司的资产明显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对金辉公司破产清算,并以破产财产对博耳公司债权进行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本案中,博耳公司除提交破产申请书外,仅提交了一份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4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959号民事判决书。该两份民事判决书,并不能有效证明金辉公司资产明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须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定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于博耳能源江苏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博耳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一审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存在程序违法。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生效判决认定,博耳公司亦申请了强制执行,金辉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内容。博耳公司因疫情无法到场立案,于2020年1月20日邮寄破产申请书等材料到凤台县人民法院。凤台县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未与博耳公司联系,未要求博耳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直到2020年5月底发出不予受理裁定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和程序违法。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中,金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属于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案中,博耳公司因其对金辉公司享有的债权未能得到全部清偿而申请其破产。涉案债权博耳公司正在申请执行,且已经获得部分执行款,金辉公司的后续发电费等款项亦继续被冻结。故并无足够证据证明金辉公司不能完全清偿债务。一审法院未受理其破产申请,并无不当。故对博耳公司申请由凤台县人民法院受理其对金辉公司的破产申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4民初221号民事判决判令:金辉公司支付博耳公司工程款31073681元,逾期利息1191749.43元,2018年11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至部分工程款付清之日止。该判决已生效,并进入了执行阶段。金辉公司的光伏发电项目已运行,且发电亦已并入了国家电网。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并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江志珍
审判员 郑 植
审判员 代 奇
书记员 丁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