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金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博耳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淮南金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0)皖0421破申2号
申请人博耳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南金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以破产财产对申请人债权进行清偿。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4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后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民终959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未按生效的判决履行。故作为债权人申请被申请人为破产人。申请人在案件的诉讼及诉讼保全的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负债数额累计数额巨大,众多债权人至今无法实现合法的债权,被申请人的资产明显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因此被申请人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另外,申请人调查得知,被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目前已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故被申请人应依法被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被申请人已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请求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在其单位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负债数额累计巨大,众多债权人至今无法实现合法的债权,被申请人的资产明显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并以破产财产对申请人债权进行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本案中,申请人除提交破产申请书外,仅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4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95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该两份民事判决书,并不能有效证明被申请人资产明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须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定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于博耳能源江苏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 明 审判员 岳古静 审判员 王玉芹
书记员 童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