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金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中航国际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淮南金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4民初186号
原告中航国际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新能源公司)诉被告淮南金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金辉光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航新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欣,被告淮南金辉光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佩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金辉毛集20MW光伏电站项目设备买卖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补充协议1》、《金辉毛集20MW光伏电站项目设备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卖货物的交付义务,被告应当依约支付货款,经对账,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为84945726.97元,原告诉请返还设备款84945726.97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6月26日签订的《金辉毛集20MW光伏电站项目设备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最终约定的付款时间是2019年1月1日前,同时被告愿意按照全部货款的万分之三的日利息来计算逾期利息,起算时间为2017年1月1日,结束时间为合同总价款全部支付完毕为止,被告自愿在付款期限内支付利息,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被告抗辩无法付款系因其财产被保全、其不存在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之间的逾期利息34828999.62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将其应收账款权利及所有的动产质押给原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原告对淮南毛集20MW光伏电站项目产生的被告拥有合法所有权及处分权的100%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享有质押权利,对被告所有的容量为17645580w的组件、容量为6826329w的支架、十六台35kV美式箱变、十六台逆变器、一套线路保护装置享有抵押权利,对被告所有的容量为1890518w的组件、两批支架、六面35KV高压开关柜、一套接地变及消弧线圈成套装置享有抵押权利。原告诉请要求享有对该应收账款、动产的优先受偿权,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股东易雁、李霞签订的《关于淮南金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20MW光伏项目股权质押合同》,因易雁、李霞并非本案当事人,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请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8月30日在北京签署合同编号为AVIC-IRE-CNHN-160002号《金辉毛集20MW光伏电站项目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20MWp光伏电站项目设备及材料,合同总价9780146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及项目进展交付被告相应光伏电池组件、组件支架、逆变器箱变等设备及材料至项目现场,被告现场检验全部设备材料并接收,该项目于2017年6月15日竣工。因被告资金困难和保障原告债权实现,双方于2017年1月1日签署了编号为AVIC-HNJH-ZY号《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与《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补充协议1》:约定了原告拥有淮南毛集20MW光伏电站项目产生的其拥有合法所有权及处分权的100%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应收帐款付款人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凤台县供电公司。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经双方协商,确定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2017年6月26日,双方再行签订《金辉毛集20MW光伏电站项目设备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确定至2019年1月1日前将全部货款97801460元支付给原告。被告愿意按照全部货款的万分之三的日利息来计算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的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结束时间为甲方将设备买卖合同的合同总价款全部支付给乙方完毕为止。2019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相应质押登记,登记期限3年,登记到期日为2022年2月19日。后经双方核对,截至2020年4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4945726.97元未付。 2016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股东易雁、李霞签订了《关于淮南金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20MW光伏项目股权质押合同》,合同约定易雁、李霞将其合计持有淮南金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出质给原告。 2018年2月1日,被告将其所有的容量为17645580w的组件、容量为6826329w的支架、十六台35kV美式箱变、十六台逆变器、一套线路保护装置抵押给原告,并到淮南工商行政管理局毛集实验区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2018年9月11日,被告将其所有的容量为1890518w的组件、两批支架、六面35KV高压开关柜、一套接地变及消弧线圈成套装置抵押给原告,并到淮南工商行政管理局毛集实验区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博耳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本院(2018)皖04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226543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告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冻结被告在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凤台县供电公司的购电费,已执行购电费900335元,余款未到期。经对被告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等予以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博耳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被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以(2020)皖04执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淮南金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中航国际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货款84945726.97元,逾期利息34828999.62元; 二、中航国际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对淮南毛集20MW光伏电站项目产生的淮南金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合法所有权及处分权的100%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享有质押权利; 三、中航国际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对淮南金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容量为17645580w的组件、容量为6826329w的支架、十六台35kV美式箱变、十六台逆变器、一套线路保护装置享有抵押权利; 四、中航国际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对淮南金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容量为1890518w的组件、两批支架、六面35KV高压开关柜、一套接地变及消弧线圈成套装置享有抵押权利; 五、驳回中航国际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674元,由淮南金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雪  霞 审判员 王  元  元 审判员 李    侠
书记员 倘余山(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