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南市潘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73民初215号之一
原告:***拉(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菲利普·德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潘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焦文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文,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孔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红霞,上海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曹仁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文,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潘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2019年3月7日,原告***拉(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拉(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50元,由原告***拉(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
代理审判员  黄旻若
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钱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