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6民初3624号
原告:淮南森鑫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
法定代表人:杨同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彩翠,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市潘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
法定代表人:熊百良。
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周鹤建。
被告:***,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淮南森鑫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潘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淮南森鑫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淮南森鑫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森鑫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淮南森鑫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志元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