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淮南市潘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夏尔特拉(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民辖终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潘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孔飞。
上诉人淮南市潘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潘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华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潘阳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均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因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本案一审管辖权。且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执行现场勘验等司法程序,本案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旗华公司未提交述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且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本案中,****公司将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者潘阳公司与制造者旗华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由于旗华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潘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