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京73行初216号
原告:****(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菲利普·德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锡君,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上海天协和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心兰,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上海天协和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娜,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静,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淮南市潘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坪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4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的第3746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淮南市潘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张国红
审 判 员 袁 伟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正
书 记 员 王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