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631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4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路金三角大厦8楼8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94020B。
法定代表人:张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特10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其支付:1.赔偿金11000元(人民币,下同),2.工资13466.12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后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支付执行款项25046.01元。本院已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24774.39元,其中包含迟延履行利息308.27元;已将执行费271.63元划缴国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特106号民事裁定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江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