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卫仲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忍,总经理。

上诉人卫仲清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四川省井研县,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涂 超 群

审 判 员 林 君 良

审 判 员 李 祥

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