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特106号
申请人: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路金三角大厦**8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94020B。
法定代表人:张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4年8月19日出生,住址湖北省监利县,
申请人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狮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雄狮公司称:一、雄狮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合同虽然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但并未实际履行;二、**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实际试用期为一个月;三、仲裁委员会对**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裁决雄狮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适用法律错误,且金额认定错误,请求撤销该项裁决。
被申请人**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2019]4234号裁决,裁决如下:一、雄狮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1000元;二、雄狮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466.12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雄狮公司所主张的仲裁委员会关于**的工资标准及劳动合同试用期限的认定问题,均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仲裁委员会在认定雄狮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基础上,采纳**关于工资标准的主张,裁决雄狮公司支付违法约定适用期赔偿金,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雄狮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陈 凯
审判员 赵 明 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