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327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8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路金三角大厦**8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94020B。
法定代表人:张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305民初143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9100元(人民币,下同)及出具离职证明,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为申请执行人出具的离职证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6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91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出具的离职证明,收取执行费5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550元已收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13274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志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