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皖1302执3087号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宿州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宇鸿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宇鸿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车辆、房产、工商、有价值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宇鸿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将被执执行人江苏宇鸿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债权人应受偿426995元,未受偿426995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执30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王 伟
法官助理游浩成
书记员周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