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12879南京天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宿州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12879号之一
原告南京天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天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32元,减半收取4466元,保全费2986元,两项合计7452元,由原告南京天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虎
书记员 嵇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