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302民初350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丹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诚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宿州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丹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苏诚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宿州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29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为保证本案判决后的顺利执行,原告无锡丹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江苏诚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宿州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29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建议
书记员 孟凡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