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宿州市水利局、宿州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皖1302行审123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水利局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宿水保费决字〔2019〕第06007号《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宿水保费决字〔2019〕第06007号《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宿州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你单位在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建设20兆瓦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依法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3.47万元,我单位已于2019年4月18日以宿水保费通字〔2016〕第03007号通知书通知你单位履行缴费义务,但未按期缴纳。限你单位于2019年7月2日前一次性缴清全部款项。滞纳金从2019年7月3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每日按应缴费额的万分之五加收。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宿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宿复决字〔2020〕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宿水保费决字〔2019〕第06007号《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宿水保费决字〔2019〕第06007号《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决定书》、宿水费催字〔2020〕第007号《水利规费催告通知书》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6月30日送达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逾期加收滞纳金4.70536万元计算方法即2020年1月6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共176日,53.47万元×176日×0.0005=4.70536万元。 本院审查认为,宿水保费决字〔2019〕第06007号《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决定书》决定被执行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3.47万元,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加收滞纳金4.7053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宿水保费决字〔2019〕第06007号《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决定书》决定被执行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3.47万元,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逾期加收滞纳金4.70536万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周敬东 审判员  马 强 审判员  陈盼盼
书记员  刘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