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广发信德新界泵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25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珠海广发信德新界泵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4262。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张家港市乐余镇乐丰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住所地张家港市/div>
被申请人:**,女,196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住所地张家港市/div>
申请人珠海广发信德新界泵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倪敏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1253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倪敏银行存款3278.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珠海广发信德新界泵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珠海广发信德新界泵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倪敏银行存款3278.54万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建峰
人民陪审员焦实
人民陪审员周季浩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