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梦鼎旭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执296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206537390,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乐丰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缨,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QEQUA2U,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惠澄大道77号C楼537室。
法定代表人:颜景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9)苏0206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无锡***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4379.3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损失(以24379.3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公告费560,合计970元,由无锡***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无锡***钢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939.30元,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无锡***钢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廉政监督卡、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锡***钢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无锡***钢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无锡***钢铁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无锡***钢铁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中,本院向各大银行及金融机构普查被执行人无锡***钢铁有限公司的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锡***钢铁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
执行中,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锡***钢铁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
执行中,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
执行中,本院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现本案尚有执行款24939.3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无锡***钢铁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06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舒秀琴
审判员  荆 佩
审判员  许正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薛凯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