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古伽船舶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2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古伽船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三泉王村。
法定代表人:韩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潇,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乐余镇乐丰路。
法定代表人:郭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古伽船舶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0)粤03民初5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杭州古伽船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杭州古伽船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古伽船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杭州古伽船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原晓爽
审 判 员 张本勇
审 判 员 詹靖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毛 涵
书 记 员 汪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