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2133号之一
原告: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20653739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乐***丰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庖***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樊国强,男,198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第三人:无锡***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QEQUA2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大道77号C楼53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受理原告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樊国强、第三人无锡***钢铁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34元,由原告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浦湖焉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