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2133号 申请人: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206537390,住所地江苏省乐余镇乐丰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男,198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万元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万元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浦湖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