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103民初3778号
原告:西藏藏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2K4H4K。
法定代表人:**,任职情况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原告西藏藏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西藏藏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藏建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藏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西藏藏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 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