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2民10449号
原告:***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52幢3层306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汇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洋江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汇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路科技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吕琪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