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熙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熙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11421号
原告:***,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熙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嘉裕国际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398238XL。
法定代表人:胡艳,总经理。
被告:罗安奎,男,1969年2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熙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罗安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亚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叶 庆
书 记 员 陈茂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