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熙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监1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严永树,男,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审被告:犹明超,男,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审被告:重庆熙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鹅顶山庄。
法定代表人:胡艳,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严永树、***以及原审被告犹明超、重庆熙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瑞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错误的将委托关系认定为债务关系,同时,原审法院也未查明原审原告严永树、***与原审被告犹明超之间是否真实存在工程转包或承包合同关系。该案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再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经通知上诉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本院2018年2月7日以(2018)川13民终2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应当视为再审申请人**已接受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的判决结果。再审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判决生效后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同时,再审申请人**未提交与原审相关的新的证据及其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情形的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邱书培
审判员  沈 涌
审判员  杨若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