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民终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永树,男,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审被告:重庆熙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胡艳,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严永树、***、***以及原审被告重庆熙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书培
审判员 杨 辉
审判员 韩 莉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