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熙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博瑞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超重庆港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3财保105号
申请人重庆两江博瑞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金融中心金融城2号T2栋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8017005R。
法定代表人徐鸿鹄。
委托代理人王琦,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熙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76#鹅项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398238XL。
法定代表人胡艳。
被申请人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66号2单元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0928527N。
法定代表人**超。
被申请人重庆港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25249P。
法定代表人谢德胜。
被申请人**超,男,汉族,1954年08月30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
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重庆两江博瑞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熙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港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两江博瑞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18)渝仲字第3235号函将申请人重庆两江博瑞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交至本院,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两江博瑞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两江博瑞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两江博瑞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庆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志
书 记 员 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