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天利水产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8852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天利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吉羊村北二区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长阳区。 本院受理原告***起诉被告北京中利天利水产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以被告主体信息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