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1民初14257号
原告: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833号一、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瓦砾田路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检测费13772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检测费的违约金413160元(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检测总结算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以总结款1377200元为计算,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检测费的30%为限为413160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承接了被告的项目检测,被告尚欠原告检测费用。
被告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4日,法定代表人为***。
2018年11月14日,原告(乙方,承接单位)与被告(甲方,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编号:18J01283)约定,项目名称为太和镇北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地基基础检测项目,项目分为西区和东区两个检测批抽检,检测西区、东区: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单桩复合平板载荷试验、天然地基平板载荷试验、低应变法、轻型动力触探试验、锚杆基本试验、锚杆验收试验,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写检测结果报告,指定项目负责人***对乙方的现场检测作旁站式监督,退场前在“技术服务项目完工签证”上签证确认完成工作量;甲方项目负责人未到场监督及确认工作量的,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检测工作及完成的工作量。甲方在乙方完成检测工作后30天内指派项目负责人或持有甲方书面授权的受委托人到乙方住所地领取报告,甲方逾期未领取检测报告视为乙方已向甲方交付检测报告,检测费总计1315780元,一次总付,在甲方收取检测报告同时一次付清,逾期支付检测费,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检测总结算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甲方联系人夏宁伯、乙方联系人***等。原告提交三份《技术服务工作量确认表》,其中两份有指定项目负责人***的签名。
2020年11月27日,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就被告拖欠检测费用事宜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师函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检测费1377200元,该律师函于次日妥投。
原告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发送《关于“太和镇北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地基基础检测项目”桩基检测费用请款报告》,要求被告领取检测报告及支付结算款1377200元。
原告提交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拟证实其完成了检测工作。
以上事实,有《技术服务合同书》、《技术服务工作量确认表》、律师函、快递单、妥投证明、《关于“太和镇北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地基基础检测项目”桩基检测费用请款报告》、检测报告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技术服务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了检测报告,证实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检测义务。无证据证实被告对原告的工作量表示异议,也无证据证实其已向原告支付检测费用,且在原告向被告催款时,无证据证实其对结算款予以否认,且亦未到庭进行抗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检测费13772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于次日签收,律师函要求被告收到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检测费,故违约金应自2020年12月2日起计算,而违约金的约定过高,本院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因截止至本判决落款之日违约金已高于检测费的30%,故违约金应为413160元。
被告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付款1377200元及违约金41316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456.6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该受理费已由原告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履行期限内**迳付,本院不予退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李 翀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