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21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833号一、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65号之十五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剧场-自编一层04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上诉人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10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为1470元,由上诉人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 盾
审判员 **前
审判员 张 祎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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