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2民初6840号之一
原告: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833号一、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传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尊尚街3号3101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菜园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传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应急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