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3财保676号
申请人:广州赛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科路37号自编C栋318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坚,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修敬,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旺允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639号201。
法定代表人:*中源。
被申请人:*中源,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申请人广州赛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市旺允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91511.2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广州赛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赛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旺允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91511.25元的财产(具体查封、冻结财产以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