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赛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圣利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终226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中圣利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16号之一702房。
法定代表人:林肯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潘炫燕,均为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国英,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津、高亚红,均为河北荣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赛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能源路4号首层103房。
法定代表人:郑永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郧,该司员工,联系地址。
上诉人(原审被告):番禺市大石顺发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猛涌村。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津、高亚红,均为河北荣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国华,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津、高亚红,均为河北荣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中源,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锦贞,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旺允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639号201。
法定代表人:王中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锦贞,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伟雄,该司员工,联系地址。
上诉人广东中圣利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圣利公司)、陈国英、番禺市大石顺发电线有限公司(下称顺发公司)、陈国华、广州赛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赛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中源、广州市旺允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旺允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均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8258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物权所有人中圣利公司系通过法拍程序取得涉案标的物所有权。现中圣利公司要求陈国英、顺发公司、陈国华、赛特公司、王中源、旺允源公司停止侵害,清空场地、返还相关权益。陈国英提起反诉,主张其合法占有涉案标的物,请求中圣利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故针对本案诉请,一审法院对以下基本事实应当予以审查:
一、评估机构在对涉案标的进行评估时,是否对涉案标的现状进行描述。评估报告中,是否披露涉案标的上存在抵债、租赁的情形。评估价格是否涤除了上述因素的影响。评估报告是否公示,买受人是否有权查阅;
二、陈国英何时实际占有涉案标的,占有的范围与中圣利公司享有的物权范围是否一致。陈国英与王中源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的厂房面积共计6900平方米。《拍卖公告》载明建筑占地面积2790平方米及地上无证建(构)筑物。(2017)粤0113执恢313号《执行裁定书》记载建筑面积为6734.1719平方米。上述建筑物的具体位置与涉案标的是否一致。
鉴于一审法院对上述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82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中圣利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48元、陈国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13元、广州赛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19元、番禺市大石顺发电线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19元、陈国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琦铭
审判员  黄春成
审判员  柳玮玮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婷婷
郭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