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民终3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赛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科路**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89535779Y。
法定代表人:郑永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郧,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上诉人广州赛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2019)粤0703民初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蓬江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书面通知赛特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赛特公司并无如期交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赛特公司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赛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3民初58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昌波
审 判 员 梅晓凌
审 判 员 叶毅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宗艳
书 记 员 赵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