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723民初2159号
原告济宁市七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任城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71046218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98号天安时代广场12楼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9839577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成武县恒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文亭办事处湖心***街道居委会一楼11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MP6B8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济宁市七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济南公司)、成武县恒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21日提起诉讼,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七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恒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恒大济南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七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7322.89元及利息(以177322.89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恒大济南公司长期建立广告物料供应关系,双方签订了2019-2020年度、2020-2021年度、2021-2022年度的广告物料供应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恒大济南公司)指定乙方(七彩公司)为其及其关联公司的楼盘广告包装物料供应服务商之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有权根据情况随时向乙方下发订货通知,乙方根据甲方及其关联公司要求送货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指定地点”,合同并附有关联公司名单。2019年至2021年间,原告根据被告要求供应了广告物料,但被告至今仍有部分物料款未支付。
恒大济南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恒成公司辩称,目前对核实到的两笔费用没有异议。其他费用由于财务没有入账暂时无法核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恒大济南公司长期建立广告物料供应关系,双方签订了2019-2020年度、2020-2021年度、2021-2022年度的广告物料供应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恒大济南公司)指定乙方(七彩公司)为其及其关联公司的楼盘广告包装物料供应服务商之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有权根据情况随时向乙方下发订货通知,乙方根据甲方及其关联公司要求送货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指定地点”。合同并附有下属、关联公司名单,包括被告恒成公司。根据2019-2020年度合同,2020年5月6日七彩公司为恒成公司供应货物价款14753.45元。根据2020-2021年度合同,2020年12月25日七彩公司为恒成公司供应货物价款8225.96元;2021年1月15日七彩公司为恒成公司供应货物价款19991.35元;2021年2月21日七彩公司为恒成公司供应货物价款4996.62元;2021年4月15日七彩公司为恒成公司供应货物价款29947.44元。根据2021-2022年度合同,2021年7月19日七彩公司为恒成公司供应货物价款39958.07元。另外2020年5月18日七彩公司为恒成公司供应货物价款16450元;2020年10月20日七彩公司为恒成公司供应货物价款43000元。以上货款合计177322.89元。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签订年度广告物料供应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并附有下属、关联公司名单,其中包括被告恒成公司,二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七彩公司供应货物价款共计177322.89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依法应当偿还。综合全案考虑,原告要求二被告自2021年8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成武县恒成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济宁市七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77322.89元及利息(以177322.89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6元,由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成武县恒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