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民初2161号
原告济宁市七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任城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71046218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县恒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湖心***街道居委会一楼11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MP6B80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宁市七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武县恒成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济宁市七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七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济宁市七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