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鹏程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青州市鹏程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大庆市大同区大庆老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81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鹏程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开发区纽约路13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大庆老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新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安外人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新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鹏程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大庆老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81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