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奎商初字第1763号
原告青州市鹏程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被告****(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青州市鹏程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6502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025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柴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