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鹏程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2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705执922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鹏程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鹏程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商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高彬
审判员*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