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民终27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卓越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中路525号城建大厦办公2308-1。
法定代表人:夏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波,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光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6号明慧园小区2栋2206室。
法定代表人:钟继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美图,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涛,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新疆卓越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乌鲁木齐光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4民初8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卓越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撤回上诉申请;上诉人乌鲁木齐光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反诉及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卓越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光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撤回起诉、反诉及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4民初87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新疆卓越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及上诉;
三、准许乌鲁木齐光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及上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新疆卓越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一审法院减半收取2900元由新疆卓越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90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新疆卓越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932.44元(乌鲁木齐光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已预交),一审法院减半收取466.22元由乌鲁木齐光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余款466.22元由一审法院退还乌鲁木齐光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新疆卓越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900元,由新疆卓越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900元本院退还新疆卓越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864.89元(乌鲁木齐光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932.45元,由乌鲁木齐光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余款932.44元本院退还乌鲁木齐光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映红
审 判 员 李艳
审 判 员 卫博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李美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