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127执2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岚县昌盛加油站,住所地:岚县东村镇南白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加油站经理。
被执行人: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人民路北段西侧0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岚县昌盛加油站与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11民终6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岚县昌盛加油站柴油款人民币136224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5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6022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履行标的款1362244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85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602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岚县昌盛加油站自愿放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11民终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珏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