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岚县昌盛加油站与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127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岚县昌盛加油站
住所地:岚县东村镇南白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加油站经理
被执行人: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人民路北段西侧0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岚县昌盛加油站与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11民终6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岚县昌盛加油站柴油款人民币136224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5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6022元。但被执行人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471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珏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