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3执226号之一
申请人: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长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
关于申请人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上海长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3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30718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做了以下工作,1、我院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我院于2019年1月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我院工作人员前往房管局、车管所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随即对其进行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4、我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5、我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2018)豫0103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书尚有307185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魁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