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岚县昌盛加油站与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127执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岚县昌盛加油站,住所地:岚县东村镇南白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加油站经理。
被执行人: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人民路北段西侧0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岚县昌盛加油站与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75117元,现因被执行人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执行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岚县昌盛加油站申请解冻其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7511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