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执保735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5年7月10日,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保全人: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男,1975年9月17日,汉族,住山东省。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鲁1523民初326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3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3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