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执保735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5年7月10日,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保全人: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男,1975年9月17日,汉族,住山东省。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鲁1523民初326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3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3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