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302民初3467号 原告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民北路西段000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文彬,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0年8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劳务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由书记员***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华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华劳务公司诉称:2019年,原告与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福鼎市滨海大道工程(二期)桥梁板预制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由原告承包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的福鼎市滨海大道工程(二期)桥梁板预制工程。同时,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双方还根据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签订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约定由原告委托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代发农民工工资。原告按时将工资表上报该公司,该公司委托银行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2019年8月,被告***经班组长***介绍作为建筑工人进入原告的上述工程项目中工作。该部分工程完成后,原告委托***与被告***就全部工资进行了结算,然后支付了全部工资14070元。后因原告工作人员疏忽报错工资表,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依据该工资表又代原告误发了工资,导致被告无故收到原告的25000元款项。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返还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一)、判决被告返还占用原告的资金25000元,并从2020年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直至返还全部资金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没有来,事情说不清,同时,被告还有四张卡在***手上,需要退还;被告同意退钱,但被告因此耽误了时间,被告还需要请人帮忙办转款手续,这些费用需要原告承担。 **的事实 经审理**:2019年9月10日,原告利华劳务公司(承包方)与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发包方)签订《福鼎市滨海大道工程(二期)桥梁板预制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由原告承包福鼎市滨海大道工程(二期)桥梁板预制工程。同时,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双方还根据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签订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委托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代发农民工工资。原告按时将工资表上报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委托银行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合同签订后,被告***经班组长***介绍作为建筑工人进入原告承包的上述工程项目中工作。上述工程完工后,原告委托***与被告***就全部工资进行了结算,然后支付了被告全部的工资14070元。后因原告公司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报错了工资表,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依据该工资表又向原告工资账户(建行账号:6232********)误发工资25000元。此后,被告取出该账户上的25000元并将该账户予以注销。2020年8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占用的资金并支付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户籍证明、福鼎市滨海大道工程(二期)桥梁板预制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工资结算清单、建设银行代收付成功清单、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利华劳务公司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报错了工资表,导致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依据该工资表又向原告误发工资25000元。被告的工资已全部支付到位后,又收到误发工资25000元,属于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理应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原告利华劳务公司。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占用原告的资金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0元; 二、驳回原告虞城县利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