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晨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晨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紫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民辖终19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紫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柳南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晨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4幢3单元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紫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58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承揽合同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重庆市北碚区,因此,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