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晨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晨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22224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4月7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书礼,重庆市巴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晨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食品城大道**重庆广告产业园****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0331809L。
法定代表人:袁勇军。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晨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