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晨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晨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赤水清灵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执4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晨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食品城大道**重庆广告产业园****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0331809L。
法定代表人:袁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姿言,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赤水清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城工大道残疾人综合楼**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7604988XA。
法定代表人:龚方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19)遵仲裁字第459号裁决书,依法受理重庆市晨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赤水清灵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事项为:由被执行人赤水清灵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晨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53750.3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仲裁费、执行费等。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赤水清灵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总局、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赤水清灵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赤水清灵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赤水清灵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赤水清灵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遵义仲裁委员会(2019)遵仲裁字第45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大刚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廖 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