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2民初196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
被告:***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环东路中段(金山酒店北边)。
法定代表人:魏坤锋,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文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阮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