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2民初196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

被告:***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环东路中段(金山酒店北边)。

法定代表人:魏坤锋,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文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阮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