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兰菱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人海南兰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南海玉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琼0271执1094号
关于海南兰菱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菱电梯公司)与三亚南海玉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凤物业公司)委托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琼0271民初7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玉凤物业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兰菱电梯公司给付电梯保养费及利息160145.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51元,执行费2328元,以上共计164224.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将玉凤物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年,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19年3月13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896元至本院当事人账户,本院已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部分债务。 本院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还通过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9896元,尚余154328.4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东波 审 判 员 初美超 审 判 员 李斯宇
书 记 员 杨羡羡